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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11月14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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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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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114日至202411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有限公司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银川高新产业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园马家滩板块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本项目以次氧化锌和HW23含锌废物(336-103-23312-001-23)为原料,采用氨法炼锌技术生产锌锭和锌基合金(一期产品为锌锭,二期产品为锌合金,熔锌炉共用1台,根据订单需要交替生产锌锭和锌合金),采用回转窑对湿法炼锌过程产生的浸出渣和氧化渣进行火法处理生产次氧化锌(中间产品,作为原料进入小金属车间提取铟锡铋,浸出液进入电解锌生产线),并副产氯化铵、铅片、铁精粉以及小金属铟锭、锡锭和粗铋等。本项目建成后年产锌锭3t、锌基合金3t,副产氯化铵8000t/a、铅片2300t/a、铟锭180t/a、锡锭800t/a、粗铋700t/a、铁精粉7200t/a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设置施工围挡,禁止露天堆放建筑材料,加强洒水抑尘,大风天应禁止施工,对进出场地的运输车辆车轮进行清洗。

1.备料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参照执行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23m排气筒排放。

2.上料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3.制液废气经处理后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后经123m排气筒排放。

4.熔铸废气经旋风除尘+水喷淋+湿电除尘处理,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参照执行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NH3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HCl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后经125m排气筒排放。

5.回转窑窑尾废气经沉降室+余热锅炉+烟道表冷+布袋除尘+二级石灰-石膏脱硫处理。经处理后窑尾废气颗粒物、SO2NOx、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须参照执行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HCl、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参照执行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3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须设颗粒物、SO2NOx在线监测设施。

6.铁精粉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SO2NOx须满足参照执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的相关要求限值后经123m排气筒排放。

7.小金属车间酸性废气经处理后硫酸雾和HCl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后经125m排气筒排放。小金属车间熔铸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参照执行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23m排气筒排放。

8.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SO2、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NOx须满足参照执行的《银川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中的30mg/m3要求后各经123m排气筒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气需设施地埋式密闭设置,定期喷洒除臭剂。

9.氨水和盐酸储罐设置水封,储罐呼吸孔设置管道,通入储水罐中,通过水吸收工艺处理储罐呼吸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SO2、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参照执行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HCl、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参照执行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NH3H2S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回转窑开炉升温过程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回转窑窑尾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时,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因此,建设单位运行过程中应减少回转窑停炉开炉次数,定期检查除尘及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避免非正常工况的发生;若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污染物超标排放,立即停产,查找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减轻非正常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总体可行。建设单位应在运营期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削减废气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旱厕应定期清掏,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本项目生产废水及尾气吸收废水应全部返回生产线综合利用。浸出渣冲洗废水、制液车间尾气吸收废水、电积尾气吸收废水、滤布清洗废水、废包装袋清洗废水应全部返回制浆工序综合利用;小金属车间废气吸收废水返回小金属车间的中性浸出工序综合利用;极板清洗废水应返回电积槽综合利用。上述废水中的废包装袋清洗废水涉及第一类污染物,且跨车间回用(原料库产生,回用于制液车间),需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的要求,废水中总铅、总铬、总汞、总砷、总铬、总镍、总铊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锅炉房排污用于回转窑冲渣。

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消防、建筑施工”标准限值要求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洒水抑尘,园区污水处理厂投运后排入园区污水管道进入园区污水厂处理。

(三)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重点防渗区原料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制液车间、电积车间和小金属车间应设置应急收集地坑,车间地面及地坑和重点防渗区其他设施须严格按重点防渗标准进行建设,渗透系数≤10-7cm/s。一般防渗区:熔铸车间、回转窑装置区及其他生产区,应采用采用“200mm三七土+220mm混泥土”防渗,混凝土防渗层的强度等级为C30,抗渗等级应不小于P8,同时抗渗混凝土地面应设置缩缝和变形缝,须满足防渗要求。办公生活区为简单防渗,需采用一般地面硬化。

本项目应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后,通过大气沉降对区域土壤重金属的贡献值:铅、汞、砷、镉、锌的预测值均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及《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6518-2018)中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该严格落实防渗分区及防渗标准的情况下,以确保本项目防渗措施可满足厂区土壤污染防控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该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建立噪声控制管理制度,文明施工。

项目建设过程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球磨机、净化器、剥锌机组、罗茨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基础减振、置于室内等措施;引风机进气口应设置消声器,管道风机连接口宜采用软连接。运营期厂界噪声昼、夜间贡献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进行回收,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送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应结合本项目生产需求,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部分一般废物若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则须按危险废物处置;若鉴定结果为一般固废,则须转至选铁车间贮存,经选铁后的尾渣外售至水泥厂做原料综合利用。

待鉴别固废在鉴定结果明确之前应在2#原料库内设置贮存区,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二期选铁车间建成后转入选铁车间贮存并提取铁精粉。若水淬渣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则二期选铁车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磁选尾渣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若水淬渣鉴定结果为一般固废,则二期选铁车间地面应做一般硬化处理,经选铁后的尾渣外售至水泥厂做原料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均应分类集中收集至2#原料库的厂内新增危废贮存区,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本项目建设的2座原料库均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建设。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在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范及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是可防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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