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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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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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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办公室关于落实 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66******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允许医疗机构立足公益属性,结合服务半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等要素制定差异化价格。

******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三、合理确定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立足公益性,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各级医保部门要引导辖区公立医疗机构预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平衡好价格合理补偿和群众费用负担之间的关系,对价格异常、定价偏高、群众反映强******居家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价格后,在10个工作日前将自主制定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医疗保障部门,未报送或报送不满10个工作日的,暂缓执行上门服务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项目编码待国家正式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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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停用项目汇总表

上门服务费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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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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